法庭上的李军营显得很茫然,他成了郑州首个因骑电动车撞死人被提起公诉的嫌疑人。昨天,郑州管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由于电动车日益普及,此案也给广大仍在“风驰电掣”的电动车车主敲响了警钟。
□记者韩景玮实习生张燕文
事件回顾骑电动车撞死步行聋哑人
“我骑电动车撞死人,我错了!”在庭审现场,李军营对法官的询问很配合。由于此案没有任何争议,案件过程也很简单,法官用了不到30分钟就审理完此案。
今年4月10日下午5时许,李军营骑一辆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至郑州市新郑路时,撞上了步行横过道路的汪女士(聋哑人),汪当即倒在地上,李慌忙下车,一时不知所措。他和随后赶来的民警一起将汪女士送往医院。经检查,汪女士颅骨损伤严重,已死亡。经民警鉴定,李军营负事故主要责任,汪女士负次要责任。
事发后,李军营的家属曾找到汪女士家属,拿出3万元给受害人家属,希望私下解决此事。但公诉部门经过调查分析,最终决定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李军营。
在法庭上记者看到,李没有请辩护律师。由于案件事实清楚,李并没有为自己做过多的辩护。当天他骑的是一辆普通脚踏电动自行车,他没想到会撞死人。
法院当庭没有宣判此案。
现状探析电动车身份一直存在争议
针对此案,主审法官柯冀军表示,电动车带来快捷方便的同时,也带来巨大的交通隐患。由其引发的事故日渐增多,原因也多是因电动车车速过快、驾驶者思想麻痹、交通法规意识淡薄所致。
对此,郑州市交警五大队刘警官认为,目前许多电动车车主对交通违法及处罚存有三个误区:一是认为电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车,带人或骑行在道路上均不违反交通法;二是认为电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或闯红灯时,机动车“不敢”撞上来,都会忍气吞声避让;三是自恃是非机动车,在路口、车道上超车抢道,即使违了法,处罚起来也不重。
刘警官说,以前对交通肇事罪主要指的是机动车,而对非机动车撞死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曾有争议。在事故认定、赔偿过程中,电动车到底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存在较大争议。对于电动车“身份”的定义,虽然不影响责任认定,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是存在区别,“但事实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不限于机动车驾驶人。以前,北京曾做出过骑自行车撞死人按交通肇事判决的先例”。
必要提醒电动车撞人赔偿自掏腰包
据记者了解,电动车车主大都是城市普通打工者,收入水平一般,但电动车致人死亡和机动车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是一样的,几十万元的赔偿金对骑车人有时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刘警官同时表示,电动车不像机动车有第三者责任险和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也就是说,发生事故后,不管电动车责任多少,所有赔偿金都需要责任人自己掏腰包。对于受害人家属而言,很有可能面临对方无能力赔偿的后果。本案中,受害人家属曾提出20万元的赔偿数额,而嫌疑人甚至连律师都请不起,更别说巨额赔偿。
一些厂家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背离国家技术标准,擅自生产超功率、超重量、超速度的电动车。这些电动、车一旦进入销售渠道,严重扰乱了市场,破坏了交通秩序。对此,交警部门表示,有关部门应考虑对擅自变更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予核发牌照,若发生纠纷,后果将由经销商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