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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安市刑再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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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安市刑再字第5号

  抗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胡发礼,1959年9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原安顺市西秀区交通局公路管理公区工区长,2007年6月28日因涉嫌犯贪污、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住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格凸河路藤青园小区一栋201室。

  辩护人罗志刚,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发礼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发礼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胡发礼退交贪污赃款人民币41888元发还安顺市西秀区交通局公路管理工区,退交受贿赃款人民币63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量刑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08)西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慧 英

  代理审判员 王 明 芹

  代理审判员 陈 丽 馨

  二○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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