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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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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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