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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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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卢民一(民)初字第472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2010-5-24)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卢民一(民)初字第472号

原告倪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9年8月自行相识恋爱,同年10月起同居生活, 2010年2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自2010年2月25日起因故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倪某与丁某离婚;

二、倪某居住问题自行解决,丁某居住问题亦自行解决;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由倪某预付),由倪某负担人民币100元,退还倪某人民币1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孙欣尉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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