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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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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普行初字第30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4-22)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普行初字第30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不服原**(因行政机构改革已被撤销,其房地产登记职权现由被告**、被告**共同行使)于****年*月*日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提出诉讼的主要争议在于***年*月**日颁发给***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行政行为,故本案现无诉讼必要为由,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忠
审 判 员 缪红娟
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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