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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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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2、 办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4、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3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机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法人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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