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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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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级别 

  简介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级别(序列),中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4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规定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法律中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国家级正职:一级   ()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1.行政领导职务序列:   (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8个等级,最低为副处。   (2)地方:8个等级,最低为副科。   (3)对应的级别有13个:   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 员: 二至三级   省部级正职:三至四   省部级副职:四至五   厅司级正职:五至七   厅司级副职:六至八   县处级正职:七至十   县处级副职:八至十一   乡科级正职:九至十二   乡科级副职:九至十三   2.非领导职务序列:   共8个:   巡视员   助理巡视员   调研员   助理调研员   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 

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 

重点中学正职。 

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 

市属中学正职。 

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 

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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