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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其他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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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其他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时,必须尊重其余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倘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侵害了其他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则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根据合同成立即生效主义原则,合同一般自成立之日即生效,因此,倘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侵害了其他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则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仍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但是,鉴于此种股权转让行为其程序受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与否决权、优先购买权的限制。若股权转让行为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同意与否决权以及优先购买权,则该转让行为违反了《公司法》有关股东行使处分权的法定限制条款,此类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界定为可撤销合同。在其他股东行使撤销权以前,该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当予以履行;在其他股东撤销请求权得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支持后,该合同发生自始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之效果。
针对被侵害的权利不同,享有撤销请求权的主体亦不同,如果侵害的是其他股东的同意与否决权,则享有撤销请求权的权利人为转让股权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侵害的是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则享有撤销请求权的权利人为对股权转让行使了否决权的股东。
有关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合同撤销请求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如何确定,刘俊海教授提出,可参照《合同法》第55条有关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将股东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锁定为1年,自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日起算。
需要注意的是,权利受侵害的股东提起撤销股权转让合同之诉时,应一并提出由自己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理由在于,权利受侵害的股东提起撤销股权转让合同之诉在其诉讼策略中往往只是一个手段而已。原告股东行使撤销权的主要动机在于优先购买权。至于购买价格,如果侵害股东同意权与否决权,则购买价格,由双方协商;如果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则购买价格以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准。
倘若多名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可由其协商确定各自个持股比例;无法协商确定的,可根据原告股东在其共同持股比例中的相对份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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