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 文章正文
判断合同性质应以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为准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林振通  来源:  阅读:

    [案情]

    A公司于200234日与杜浔镇经济管理委员会(下简称杜浔经管委)签订了《杜浔镇防沙场采砂合同书》,约定A公司承包杜浔镇防沙场土地面积800亩(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进行采砂。合同约定每开采一亩面积的沙地承包款1000元。2004年 11 日,杜浔经管委实际移交给A公司用地面积377.3亩。2003年元月1日、200423日,B公司分别与C厂、D厂签订协议书,将A公司承包的上述部分土地发包给C厂、D厂采砂,构成侵权。为此,原告A公司于2005314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决。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杜浔镇防沙场采砂合同书》的合同性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合同性质为采矿权承包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而应根据合同内容(主要条款)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全面理解和准确判定。就本案而言,虽然合同名称为《杜浔镇防沙场采矿合同书》,但实际上应当认定本案合同性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理由如下:

    1、合同内容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本案合同双方A公司与杜浔经管委以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为合同内容,合同的标的物是土地使用权,而非采矿权。虽然A公司订立的合同的目的是进行采矿,但合同目的并不是合同的标的。A公司与杜浔经管委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取得了该采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但这只是取得合法采矿权的条件之一,并非充分条件,也是原告为实现合同目的而进行必要准备。

     2、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与采矿权承包合同特征不同。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标的是采矿权,合同一方主体是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而且采矿权发包不是以土地面积算对价,而是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案合同特征明显与之不同。

    3、合同性质与合同的主要条款密切相关。要判断本案讼争合同的性质,应着重审查本案合同的主要条款。纵观本案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确定,A公司是按照土地面积的大小向杜浔经管委交纳土地承包款的,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以土地面积算对价的特征。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办理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许霆案一审判决书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