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权的责任承担
【案情简介】
欧帮辉于2006年2月进入符应杨经营的南海市松岗山南永发胶合板厂工作,该厂每月从欧帮辉工资中扣取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2008年11月6日,南海市松岗山南永发胶合板厂的另一工人被告赵德宝在工作中右拇指受伤被厂方送往南海市罗村镇医院治疗。因该厂未曾给被告赵德宝办理工伤保险,遂默许被告赵德宝假冒其姓名和身份住院和门诊治疗。后南海市松岗山南永发胶合板厂与赵德宝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厂方一次性补偿其4000元,赵德宝收钱后离厂,以后拇指的一切情况与厂无关等。赵德宝离厂后,南海市松岗山南永发胶合板厂于2009年3月解雇原告欧帮辉。欧帮辉于2009年3月27日以姓名权受到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本案中责任承担
【评注】
本案涉及姓名权受侵害问题。《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共鸣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适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其内容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公民的姓名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不适用他人姓名权的行为、盗用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和假冒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赵德宝未经欧帮辉同意假冒其的姓名和身份住院和门诊治疗,其主观表现为故意。南海市松岗山南永发胶合板厂作为用人单位未为被告赵德宝办理工伤保险,默许被告赵德宝假冒其姓名和身份住院和门诊治疗的行为表明,该厂主观上有同意赵德宝冒用欧帮辉姓名的故意。南海市松岗山南永发胶合板厂与赵德宝共同构成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鉴于赵德宝与胶合板厂停止了侵犯原告姓名权的行为,且欧帮辉已不在南海市松岗山南永发胶合板厂工作,欧帮辉姓名权受侵害情节不严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应由赵德宝与胶合板厂就侵害姓名权一事向欧帮辉作书面赔礼道歉为宜。本案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