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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被冒用 万州男子告邻居侵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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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被冒用 万州男子告邻居侵姓名权

  核心提示

  2005年,身在广东的陈某接到万州老家一派出所的电话,说他开车撞死了人,并被法院判了缓刑,要求其到派出所接受缓刑考查。从未摸过方向盘的陈某深感意外,自己怎么可能交通肇事呢?事后查明,真正的肇事者是邻居魏某。而魏某此前就冒用了陈某的名字,去办理了身份证和驾驶证。因此,法院也根据魏某持有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判处陈某有罪。

  真相被揭穿后,陈某与魏某在当地社区干部的调解下,进行了友好协商。原以为此事就此了结,但3年后,陈某去参加驾驶培训时,方才知道魏某事后并没有对冒用信息进行更正,导致陈某无法办理驾驶证。为此,陈某一怒之下将魏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误工费、驾驶培训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日前,万州区法院对这起姓名权纠纷案一审宣判:被告魏某立即停止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并于在判决书生效后到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更正其冒名办理驾驶执照的档案记录;被告赔偿原告驾驶培训学费、误工费、交通费损失共计8200元;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

  A、莫名其妙留下犯罪记录

  本案原告陈某,是万州白羊镇人。从20024月起,陈某便一直在广东的一家五金制品公司做磨光工人。

  20059月,身在广东的陈某莫名其妙地接到万州区老家一个派出所的电话,说他开车撞死了人,要求他到派出所接受缓刑考查。民警还表示,按照法律规定,罪犯缓刑期间要向派出所报到。因此,他不能轻易离开户籍所在地,还要不定期向派出所报告缓刑期间的情况。

  派出所的电话,令陈某感到一头雾水:自己从来没有摸过汽车方向盘,更没有出车祸,怎么可能犯罪?为此,他立即向单位请假赶回万州。在白羊镇派出所打听后得知:200584日,自己因驾车撞死一路人,被万州区法院判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那份刑事判决书是这样记载的:200412510时许,被告人陈某持B型驾驶证,驾驶一辆长安单排轻卡车,从白羊镇向五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318国道1821KM处下陡坡时,其熄火空挡滑行,且以48公里/小时的速度超速行驶,以致出现危险状态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牟某死亡。后警方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死者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赔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积极对死者方予以赔偿,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一直在广东打工、也不会开车的陈某显然不是该刑事判决书上所说的被告人陈某。而陈某经过询问,很快了解到判决书所称的车祸是由邻居魏某造成的!

  原来,和陈某同村的魏某因自己的驾驶证逾期未年检,担心不能再办驾证,遂于20033月持陈某的户口簿和自己的照片到派出所骗领了姓名、号码均为陈某的身份证。同年917日,魏某又用骗领的身份证及本人照片到车管部门,办理了以陈某之名的驾驶证。之后,该驾驶证以及骗领的身份证,一直由魏某持有和使用。2004年,魏某驾车出事后,魏某以陈某之名与死者方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赔付;同时,魏某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也一直冒用陈某之名接受处理;在刑事判决生效后,魏某仍冒用陈某之名接受缓刑监管考验。

  事情终于真相大白。2005922日,陈某和魏某在当地社区干部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当时双方约定,由魏某到派出所将判决书更正过来,并负担陈某误工费等共计2000元;双方今后和好如初,不再谈及此事。协议中提到的更正,不经过法定程序,根本是无法实现的。事后,陈某的代理人锦扬律师事务所唐月红律师称,这个协议其实很荒唐。

  事情了结后,陈某又回到广东继续打工,并渐渐淡忘了这件事。

  B、办不了驾证再起波澜

  20083月,仍在广东打工的陈某到当地一家驾校报名参加驾驶技术培训,并缴纳了4500元。陈某在准备考驾驶证时,却被告知不用考了。

  都是老驾驶员了,怎么还要考啊?驾校工作人员一脸狐疑地看着他。据悉,当时工作人员登录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信息数据库,输入陈某的身份证号码发现,陈某已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历史记录。上面显示:陈某在2003917日就初次申领了驾驶证;目前驾驶证的状态为吊销

  至此,陈某才想起邻居魏某此前冒充自己办理驾驶证的事情。于是,他再一次赶回万州,直接来到派出所查询,得知自己还有犯交通肇事罪的记录。据悉,只是在200510月,当地派出所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收缴了魏某冒领陈某的身份证,并进行了销毁。同时,警方对魏某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处罚。

  原来,这3年来魏某并没有完全信守承诺如果不讨回清白之身,肯定还会有影响,而且交通肇事罪的黑锅恐怕一时摘不掉。思来想去,陈某觉得应该讨回公道。

  于是,他找到唐月红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要讨回清白,首先要撤销原来的刑事判决。唐月红称,他们在20088月,向万州区法院提交了《刑事申诉状》,以原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为由,要求万州区法院撤销该判决,并宣告申诉人陈某无罪。陈某称,起诉的另外一个原因,是魏某冒名办驾驶证,导致自己不能拿证。

  同年11月,万州区法院审查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再审条件,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罪案进行再审。

  其间,万州区公安局白羊镇派出所也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魏某确系伪造陈某的身份证,还办理了驾驶证,并受到处理;而陈本人以前未办理过驾驶证。今年16日,万州区法院对陈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进行再审,此案中的再审被告人不再是陈某,而是魏某。

  在谈到自己为什么要冒充陈某时,魏某很无奈地辩解,他本来是有驾驶证的,由于2001年至2003年到青海去开车,因此驾驶证连续几年没有年审,所以失效了。于是,他只好冒用他人的姓名去重新办理驾驶证。另外,他还称,此事经过陈某的父亲同意了的,并给了钱的。而陈某一方则表示,是魏某从他父亲手中套走的户口簿。魏某后悔地称,当初没想到自己会撞死行人,并惹来这么多的麻烦。本以为,自己被判了刑,况且又是缓刑,应该没有什么事,哪想到还是牵连了陈某。

  今年325日,万州区法院做出判决:撤销原陈某犯交通肇事的刑事判决;再审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已执行完毕)。

  C、索赔10万精神抚慰金

  魏某冒用我的身份信息,不仅让我办不了驾驶证,而且出现问题后魏某不及时进行更正和消除影响,让我背负罪名,致使我的社会评价降低。陈某称,魏某的行为给他的生活、工作带来了巨大妨碍,给他的精神带来巨大创伤。于是,陈某决定将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驾驶培训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0万元。而被告魏某辩称,当时他是花500元钱,从陈某的父亲处买来户口簿的;2005年,冒名身份证已被派出所没收销毁、驾驶证也被交警部门没收;同时,在2005年时,在社区干部的调解下,我和陈某已达成补偿协议,并赔偿了对方2000元损失。因此,魏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被告持原告户口簿和自己照片办理了身份证和驾驶证,交通肇事后一直冒用原告姓名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以致司法机关以原告姓名作出刑事判决。因此,被告魏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陈某的姓名权,应当承担责任。而对于被告提出系他花钱从原告父亲处购买户籍信息的主张,法院查明被告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

  法院称,尽管双方在2005922日达成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当时的经济损失,但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的宗旨是将司法程序中的错误予以纠正;而双方并不知晓纠正该错误,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被告在协议后虽向公安机关说明了冒名的事实,公安机关对其本人作了处罚,对其骗领的身份证予以收缴销毁。但这仅是公安机关对骗领身份证一事的直接责任人作出的处理,而被告不但未对其冒名的事实进一步积极向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反映真相,反而在协议后缓刑考验阶段继续冒用原告姓名。同时,被告也未到公安交管部门更正其冒名办理驾驶执照的档案记录,侵权事实持续至今。

  万州区法院认为,被告因此造成原告的驾驶培训学费损失4500元,其应当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的务工损失,法院最终确定为250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法院酌情认定为1200元;即原告直接损失合计为82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10万元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这一数额过高,但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人格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法院酌情考虑为2000元。即法院一审判令:被告魏某立即停止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并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到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更正其冒名办理驾驶执照的档案记录;被告赔偿原告驾驶培训学费、误工费、交通费损失共计8200元;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代理律师唐月红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他们正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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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用他人身份证要拘留

  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编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本案是由于被告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信息导致的,这类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生活中很容易遇到。唐月红律师提醒,公民必须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信息,防止被他人盗用或冒用。同时,公民也应该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要骗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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