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换届后承包合同纠纷现象的法律分析
缘由:
近日,笔者连续受理了三起农村合同纠纷案件,均是换届后新的村委会以上任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合同违反民主议事原则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已经履行了多年承包合同(有的是租赁合同,有的是换地合同),三个案件已经陆续开庭,尚未审结。
问题:
笔者认为,现在农村选举制度在实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竞争中混杂着家族势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届村委上台后,或因承包方是竞选对手的人而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前任村委工作不满意,于是找种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或干脆不经协商另行发包给他人,造成纠纷;有的新村委擅自单方终止原村委签订的承包合同,强行收回承包地;有的以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原村委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笔者调研发现,由于村委会改选,新的村干部推翻老村干部所确定的承包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在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有的地方甚至是发案率最高的案件部分,新旧村委更替,严重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稳定性。
这反映出我国的农村干部当中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的严重缺失,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应当予以坚决地纠正,以充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合同的严肃,保障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如何处理这类问题和纠纷,已经成为每个有责任的法律人的必须面对的问题。
办法
1、正确处理执行民主议定原则与司法解释中例外的关系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等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如果发包方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越权发包,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性较强,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民的考虑,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特别慎重。
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些认定合同无效。
2、至于程序问题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问题
原则上是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如果仅仅只是程序存在瑕疵,而合同双方对合同实体方面争议不大的情况,从尽量维持合同稳定的角度出发,宜认可合同的效力。
3、地方政府要主动介入纠纷的协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中国的农村最具影响力和组织机构最完善的国家机关还是当地政府,政府在乡里民间还有很强的公信力,他们对于纠纷的解决是能发挥积极作用的。
因此,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过程中,无论政府是作为一方当事人还是其他身份,都应该尽可能调动其解决问题的积极性。
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该积极与政府积极沟通,加强解释工作,争取得到政府的理解与配合。
4、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减少合同纠纷的长远之策
村民委员会、村干部作为最基层组织和最基层干部,是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要力量,好的法律政策还需要好的执行者才能实现良好的效果。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村两委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增强村干部依法、依政策办事的能力,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村民自治落到实处,减少因村委换届人员更替引发的不必要纠纷,确保发包方执行法律与政策的彻底性和规范性。
总结:
一个法治的社会其实就是一个守约诚信的社会,一切合法有效的合同均应得到双方不折不扣的履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其他类似合同纠纷的情形,我们基本可以完全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要求合同双方切实履行其签订合同时承担的义务。
笔者坚持认为,负责任的法院和法官的判决是具有法律示范与教育作用的,通过对违约行为的处理,是可以引导和督促当事人树立良好的守约意识的,充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合同的严肃,保障土地承包人(承租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