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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轻生坠亡 房主无错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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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无故从苏先生的住处坠楼死亡,为此王女士的丈夫潘钢和一对子女潘强、潘芳(以上皆为化名)将苏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6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潘钢一家的诉讼请求。

  潘钢、潘强、潘芳诉称,2010年10月23日,王女士从苏先生住处高坠死亡。原告认为,苏先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王女士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39 720元、丧葬费24 2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 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苏先生辩称,王女士从被告所建楼房上跳楼系轻生行为,对此被告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2010年10月23日中午,承建被告楼房的施工人员停工去吃午饭。当时,施工队负责人安排一名工人看管现场。王女士未经允许,趁看管人员不备,推倒进入门口的挡板,非法侵入被告住宅,从楼房上跳楼坠地而亡。王女士的轻生行为是人所不能预见且不可控制的,被告对此并无过错,况且这与被告的建房行为之间也无任何因果关系,被告也是坠楼事件的受害者。被告所建房屋因王女士的轻生行为而成为了凶宅,被告苦心建造的房屋财产贬值,精神上也受到了巨大伤害。要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自在建房屋处高坠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三原告称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而三原告就此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对王女士的死亡存在过错及被告与王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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