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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剧组受害人状告北影厂“为虎作伥”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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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诈骗犯曾在北京电影制片厂设立办公室,在诈骗犯被判刑后,被害人又将北影厂告上法庭,索赔260多万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予以驳回。

  2009年底,世纪堡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有着研究生学历的任一辉,因利用假招工骗取290余万元,而被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目前该刑事案件已终结。

  不过,曾经被任一辉骗走百余万中介费的原告天津海博思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称,其代理的162名天津求职者被骗,财产损失200余元。除了索赔260万元,海博思公司还要求北影厂聘用他们曾代理过的162名求职者。

  对此,北影厂认为,根据任一辉案的刑事裁定书,诈骗犯选拔面试被害人的地点在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签署合同以及剧务工作的地点也主要在诈骗犯虚构的52号影棚,而中介费的收取地点也不在北影厂,因此要求驳回诉求。

  法院认为,结合任一辉等人的诈骗案,北影厂在整个事件中仅是房屋出租者,其在与杨墨(任一辉的雇员)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租赁物的用途为“办公”,其对任一辉等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诈骗活动并不明知,也没有共同故意和过失,因此对海博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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