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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短信汇钱款 起诉赔偿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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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由于原告江某的证据不够充分,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要求被告胡某返还其所汇钱款16000元的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原告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2009年11月,原告江某的表哥阮某因购房缺乏资金,遂打电话向原告请求帮助。原告爽快地答应了,并和表哥约定将款项汇入用手机短信发送的银行账号内。当月13日,原告收到“请将款项汇入622700710146410xx胡某”的短信1条。江某未加思索,认定该短信系表哥所发,竟在未与表哥核实的情况下便将16000元汇入了该账户。几天后,江某向表哥打听是否已收到,可表哥明确表示并未收到任何汇款。江某这才如梦初醒,方知已上当受骗。后经长途跋涉,江某根据账号归属地及“胡某”户籍所在地来到桃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胡某返还其所汇钱款。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江某汇款后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其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本辖区的“胡某”即为原告所收短信中载明的“胡某”,而且也不能证明本案被告实际取得了原告所汇款项;另外,经调查,辖区内虽有“胡某”户籍,但实际上并没有此人。据此,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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