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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耕地建房 合同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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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买卖农用地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原告邓国平与被告卢拔胜签订的合同书无效,双方各自向对方返还土地及价款。

  原告邓国平与被告卢拔胜系同村人。2011年3月4日,被告欲将其一块面积为290平方米的耕地转让给原告经营使用。原告表明要在这块土地上建房,被告没有反对,并且表示自己也想在此建房,还向本村村长咨询过建房办证情况。双方就价款等问题进行了协商,达成一致,以土地转让经营的方式签订《合同书》,双方按协议支付了价款及土地。事后,原告想在该块耕地上建房,被有关部门制止。因此,原被告双方引发纠纷。

  法庭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适用,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原、被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书》转让农用地作建设用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无效,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提示,该类案件在农村较为普遍,希望广大农民在进行土地交换时应当了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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