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村委会调整责任田不彻底而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作出裁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并告知其应向有权部门申请解决。
1988年至1999年期间,汤阴县某村委会决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根据本村新增和死亡人口数对本村责任田进行部分调整。为方便责任田的耕种,村小组把洪军原有的责任田调给另一承包户耕种至今。当时村委会和村小组的干部认为,张鸣家因有死亡人口应退出一人的责任田给洪军耕种,但张鸣以自家还有新增人口为由不同意退地。因当时洪军长期在外打工,加之农业种植收益不大,当时还要负担部分农业税赋,所以洪军也未回来参与分地。村委会因此将此事搁置。近年来,因城市建设需要,该村土地即将被国家征收,考虑到土地的补偿问题,洪军开始找村委会要求解决自己的责任田问题,村委会干部称他的责任田应由张鸣退还。在经几次与张鸣交涉无果后,洪军将张鸣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鸣退还其责任田2.2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调整土地时即产生纠纷未能及时解决,因此未能明确原告洪军应分责任田的四至及面积,洪军也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故洪军并未实际取得其所诉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此纠纷属村委会调整土地不彻底造成的,应由村委会及相关行政机关协调解决,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