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棵杉树自然长在两户相邻的承包地,所有权是谁家?9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对这棵杉树的争议权以属地原则确认了主人。
王英与黄华均系同组的村民,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王英与黄华所在组将集体所有的山地、林地发包给各农户承包经营。王英当时在规加灵(地名或称规加灵龙)分得责任山(荒山)共8.8亩,黄华在规加灵(地名)分得面积为0.2亩的八角林一片,王英分得的责任山在规加灵旱地1亩、责任山1亩,与黄华的林地相邻,四至界限邻近,在承包期间,王英与黄华曾为责任山界线问题长期存在争议,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后在新一轮承包延包续订合同时,因王英、黄华两户的土地证当时尚有争议,无人填证,而由时任德隆乡副乡长农某填写。填发新的土地证后,王英、黄华一直未对土地界线再有争议。而在原规加灵争议地中,自然生长着一棵杉树,树龄约24-25年,位于王英责任山与黄华八角地界线接壤处中间,距离黄华的八角地较远。2009年9月间,黄华到规加灵地将该杉树砍伐搬回自家加工,王英得知后认为该树在其责任地内生长,所有权应归其所有,黄华侵犯了其财产权益,为此发生纠纷。后经村民委干部到实地对该争议树木所在位置进行丈量并调解未果。王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华赔偿杉木经济损失2000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王英、黄华双方讼争的在规加灵(地名)地的一棵杉树,虽系自然生长,但在谁的地里生长应归谁所有。根据王英、黄华双方土地承包经济权证书填写的土地承包面积,王英在规加灵(地名)承包的土地面积远大于黄华,而黄华在规加灵龙(地名)只分到八角林地面积为0.2亩,该争议的杉树位置处在王英承包地近处,按德隆乡念头村委会和法院到实地丈量的结果,该树桩测到距离最接近王英承包地,而黄华的八角林则距离树桩较远,按照黄华承包的林木面积,其林地不应包括争议的杉树在内,因此,该争议的杉树应归王英所有,黄华擅自砍伐王英的杉树,属侵权行为,因此而给王英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因王英对争议的杉树不要求评估,且杉木已损毁不宜评估,王英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有些偏高,为此其请求部分不予支持,应以1000元为宜。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由黄华赔偿杉树经济损失1000元给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