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 文章正文
强占山场修寿坟 孝子赔偿五千元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为给父亲建寿坟(空坟),强行侵占他人山场,两孝子被告上法庭。7月26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郭凤生、郭皇生赔偿原告郭良生、郭善生经济损失5000元。

  1984年,原告郭良生、郭善生经遂川县人民政府颁发自留山使用证,该证对名为“庙背头”的山场四周界址予以了明确。2009年底,被告郭凤生、郭皇生见父亲年迈,便寻思在原告山场为其建一座寿坟,以尽孝道。在未经原告的同意下,两被告便擅自在原告的自留山场为其父开工建坟。经原告多次劝阻和乡、村干部及公安派出所调处,责成被告如要在原告自留山上建坟需经原告同意,否则必须另择地方建造,被告不听劝阻,仍强行在原告的自留山建坟墓,侵占了原告的山场使用权,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之父已去世并葬入该空坟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1984年政府已将涉诉山场确权给原告,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原告山场上修建坟墓,已侵犯了原告权益。但从入土为安的民俗习惯考虑,不宜拆除迁坟,应由被告从经济上给予补偿。原告在寻求相关部门解决此纠纷中,确实有经济损失和误工损失也应由被告予以补偿。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办理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许霆案一审判决书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