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与村委会签订承包茶园合同后,因违约拖欠承包款,被村委会告上法庭。7月12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由被告王小保偿付原告上塘村委会承包款1.2万元;并支付给原告上塘村委会违约金0.12万元。
2004年10月12日,原告上塘村委会与被告王小保签订承包茶园58亩合同,承包期为5年,承包款为4.5万,合同约定,一方违反合同应支付违约金为所欠款项10%,被告王小保每年在12月份上交茶园承包款9000元。2009年10月12日,合同期满,经双方结算,被告王小保拖欠原告上塘村委会承包款合计1.2万元,以上均有被告王小保出具欠条为据。后原告上塘村委会多次催收,被告王小保以亏损为由拒付,为此,原告上塘村委会起诉要求被告王小保偿付承包款1.2万元和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被告拒付合同约定的承包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