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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转让宅基地 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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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是顺义某村村民,2010年3月其将家中的一块宅基地当作私人财产转让给了同村村民王大、王二两兄弟,后因家人反对,张先生也很后悔,于是其于近日将王家两兄弟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先生诉称,2010年3月7日,我和王大、王二签订了房屋转让使用证明,双方约定我将坐落在顺义区某村祖留土房四间,带地基转让给王大、王二使用,转让费5000元,签订协议后王大、王二支付了价款。由于我未经家里老人的允许,私自卖此处宅基地,闹得家里不得安宁,后又得知宅基地不允许买卖,于是我就找王大、王二要求退还5000元,但遭拒绝,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只好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使用证明无效,同时我返还王大、王二5000元转让费,王大、王二返还我宅基地。

  被告辩称:是张先生主动找到我们,说他有块地自己留着没用,想卖给我们。我们买的就是一块空地,没有什么房子,张先生出尔反尔,反倒将我们告到了法院,我们没有什么过错,故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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