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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水库后无权使用 诉至法院才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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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约承包水库后,3个月后承包费被退回,并被告知水库已易主。5月10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做出了一审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08年11月17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3月23日,村民王某将象形乡某村委会告上法院,诉称2009年11月17日与该村村委签订了水库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20年,承包费每年1200元,且已向村委交付了第一期承包费。但2010年2月中旬,村委趁原告不在家又将1200元承包费退还原告家人。2月底原告准备在水库放鱼苗,但遭村委阻止,并说水库已另行承包他人。王某提供了与村委签订的合同和交村委的水库承包费收据作为证据,要求法院依法裁决该合同有效并责令被告依合同履行义务将水库交由王某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承包水库经被告村党支部书记与会计协商后认为可行,并签订了合同,但原告非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被告将该水库发稿时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也未报乡政府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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