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早就存在宅基地纠纷,最近又因为垒墙导致矛盾激化,最终走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父子相争纠纷。
原告安老某诉称,安小某原系原告长子,原告对被告一直寄予厚望,对被告的关心胜过其他子女。但是被告极端自私自利,辱父欺弟,霸占家产。最近,在其三弟的院内建房,甚至将三弟门前出入的道路侵占。原告劝说被告顾及手足情意,不要霸占兄弟财产。但被告非但不听,反于2010年4月25日,揪住原告衣领向后猛拽,脚下向前踢原告的脚,将原告打伤。原告原不想起诉,但是被告的行为着实令人生气,所以起诉到法院。
被告安小某辩称,安老某性格古怪、脾气暴躁,自己也独立生活30多年,不存在对他进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带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安小某垒墙,原告安老某反对,双方本应妥善处理。但被告强行拉拽安老某,致安老某倒地受伤。故对安老某受伤之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安老某对原告安小某之行为,亦应冷静处理,不应强阻施工,致使矛盾激化,对自己损害结果之发生亦存在部分责任。最后判决安小某赔偿安老某一千九百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