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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矿工杀智障老乡骗领赔款 1犯被正法2犯领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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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骗领矿难赔偿金,甘肃三农民竟将智障老乡、亲友诱骗到矿区打工后将其残害在矿井下,接着冒充死者家属向矿主索要赔偿。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孙小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付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判处被告人张福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被告人孙小会的死刑裁定。10月19日,三门峡中院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签署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故意杀人犯孙小会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注射执行死刑。

  被告人孙小会,化名刘付军,男,1978年8月24日生,汉族,文盲,农民,捕前住甘肃省成县鸡峰镇阴湾村阳沟社2 1号。

  被告人刘付军,化名张立军,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捕前住甘肃省康县碾坝乡袁坝村张沟社。1994年6月1日因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1年5月1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福元,化名张伟,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捕前住甘肃省康县碾坝乡袁坝村张家沟社3号。

  2008年的农历二月,被告人张福元在外出打工时认识了同乡被告人孙小会和曹育红(殁年33岁)。张福元、孙小会发现曹育红有点傻、精神也有问题,二人商量将曹育红带到煤矿干活,让曹到最危险的地方作业,将来出了事故,就冒充曹育红的亲属向煤矿要钱。随后二人将被害人带到河南省陕县王家后乡刘家山煤矿打工。为实施犯罪计划,二人对外谎称与曹育红系亲属关系,并分别化名为“刘付军”和“张伟”,同时对外称曹育红为“张福元”。但是很长时间过去,尽管曹育红总是干着最危险的工作,却一直没出事。二被告不免心急,2008年5月16日l时许,孙小会、张福元在井下趁曹育红不备,分别持石块击打曹育红头部,致曹育红颅脑损伤后失去行为能力窒息死亡。

  2006年1月,被告人孙小会、刘付军为骗取矿山事故赔偿款,经预谋后,带被害人马来虎(殁年47岁,系孙小会远房亲戚)到山西省灵石县梁家焉乡田家山村“永宜硫铁矿"打工。孙小会、刘付军分别化名为“刘付军”和“张立军”,对外称马来虎为“肖占财”。“肖占财"与“刘付军"以父子相称,“张立军"和“肖占财”为姨夫。2006年1月22日16时许,孙小会、刘付军和马来虎在井下一起干活时,刘付军趁马来虎不备,用坑木击打马来虎头部,致马当场死亡。刘付军用铁镐在马来虎尸体上方的巷道顶部撬下一块石头砸在马来虎身上,伪造事故现场。孙小会,刘付军则报告矿方说出了事故。矿方由于担心事情败露,被政府彻查,很快就安排刘付军等人在霍州宾馆住下,并将马来虎的尸体一起拉到霍州火葬场火化。这时,孙小会就以死者儿子的身份和矿方协商赔偿的事情,二人共骗得矿山事故赔偿款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小会、刘付军、张福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三被告为获得不义之财,以杀人为手段制造事故,索取赔偿款,其中孙小会参与杀害二人,刘付军、张福元参与杀害一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孙小会、刘付军、张福元作案动机卑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刘付军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刘付军在本案中的地位次于孙小会,故对刘付军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张福元揭发孙小会、刘付军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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