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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孕妇自然分娩致新生儿伤残 医院赔偿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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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年仅周岁的李某出生时因遭受伤害而作为原告将该县某医院告上法庭。最终,医院与李某的监护人达成由院方一次性给付李某各项损失十四万元的调解意见。

  据李某的监护人陈述,2010年2月的一天夜里,李母因分娩入住睢宁县某医院。由于医院方未明确告诉其自然生产会导致严重后果,故李某家人选择了自然产。李某出生后左上肢肌力弱,经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为此李某的家人花费了大量医药费,但仍然导致孩子构成伤残。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的家人认为:李某入住医院后,双方即为医患关系,作为医方的医院在李母分娩前应尽到审慎的诊断检查义务,发现不适合自然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其家人,由其家人选择自然生产或者破腹产,但由于医院没有尽到该提醒义务,对李某家人的判断起到了负面的误导作用,从而使其选择了自然生产,最终导致李某损害事实的发生,医院的过错与李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计23万余元。

  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医院方承认自己在该起事故中存在一定的疏忽,表示愿意配合李某的治疗、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医院的过错程度、李某的损害后果及后期治疗所需费用等因素,向双方提出调解建议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上述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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