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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染病医院赔偿 后续治疗仍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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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因输血而被染上丙肝,诉讼获胜,但判决执行后另行发生的医疗费用医院却不愿进行赔偿,无奈之下,患者再次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医院对患者上次判决之后发生的相关治疗费用20000余元进行赔偿。

  2006年12月26日,原告李某诉被告洛阳某医院的医疗伤害案,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被告不服判决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结果,被告对原告进行了赔偿。

  后原告一直对其患有的丙型肝炎进行治疗,故产生了在二审判决书起诉时尚未发生的治疗费。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洛阳某医院协商要求支付之后相关的治疗费用20000余元,被告均未给予答复。后原告协商无果起诉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在被告洛阳某医院治疗期间曾多次输血及患有“丙型病毒性肝炎”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作为医疗机构,被告不能证明其在采血、供血、输血过程中符合相关医疗的规定,应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对此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在二审之后治疗丙型肝炎的行为与被告早期的医疗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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