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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代领工资 笔迹鉴定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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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邹某辞职离开了自己供职的保安公司。2011年,该保安公司称邹某在公司时,曾代领同事周某两个月的工资共1700元,且拒不交还,公司多次索要未果,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邹某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该保安公司诉称,邹某在公司时是保安队队长,曾多次为他人代领工资,也没出过什么问题。但公司今年收到周某的报告说邹某于2009年七月、八月代领了他的工资,但没有交还给他,希望公司予以解决。公司经查明该两月工资领取表上确有“邹某代领”的字样,遂多次索要,但邹某坚称自己没有代领,拒不返还,公司无奈将邹某诉至法院。

  在答辩期间,邹某申请笔迹鉴定,密云法院遂以摇号的方式确定由海淀区某鉴定公司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确系邹某本人书写。

  庭审中,邹某依旧坚持认为“邹某代领”字样非其本人填写,且该鉴定公司位于海淀区,而保安公司也位于海淀区,该笔迹鉴定的结论可能有失公正。

  经法院审理认为,保安公司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条,而邹某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支持自己的主张,因客观事实无法还原,法院审理只能依据经证据显示出来的法律事来实判断案情真相。经法院认定,笔迹鉴定真实可靠,邹某确系不当得利。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邹某与保安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于2011年11月底返还不当所得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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