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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疗手术无过错 血栓形成仍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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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疗手术无过错 血栓形成仍需担责
                                 
 

 

 
 
日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怀远县仁爱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46571.90元。

    2010年12月5日,原告刘宏兰因宫颈炎在被告处治疗。2010年12月7日,被告为原告行宫颈锥切及阴道后壁修补术,2010年12月13日,原告出院(住院治疗8天)。2010年12月28日,原告因“行子宫术20天,左下肢肿痛15天”到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0天,扣除新农合报销的部分,原告支付医疗费18102.29元。经诊断,原告病情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根据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其结论为:刘宏兰子宫手术后出现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现遗留左下肢活动功能部分受限,相当于《道标》十级伤残;子宫部分切除属九级伤残。根据被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怀远县仁爱医院对刘宏兰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其结论为:怀远县仁爱医院对患者刘宏兰的诊断明确,具有手术特征,术式选择可行,其诊疗无过错;刘宏兰的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可能与其自身疾病及医方的手术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损伤与疾病系“临界型”因果关系,其损伤参与度拟为45-55%,参考均值为50%。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怀远县仁爱医院虽然对患者刘宏兰的诊断明确,术式选择可行,诊疗无过错,但因原告刘宏兰的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和被告怀远县仁爱医院的手术存在着“临界型”因果关系,其对原告要求赔偿的各项损失依法应该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以50%为宜。故对刘宏兰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刘宏兰的损失经计算合计为93143.79元。被告怀远县仁爱医院应该赔偿46571.90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怀远县仁爱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4657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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