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儿子小王私自卖房,父亲老王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小王赔偿房款损失94.5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的房屋系老王与李女士的婚后财产。后二人于2008年1月17日离婚,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后李女士将上述房屋中其权利份额转让给小王所有。
2010年1月20日,小王与第三人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房价款189万元。老王称儿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卖与他人,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庭审中小王辩称,我的父亲对争议房屋仅有1/3的权利份额,我们之前曾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父亲以65万元将该房屋中其个人部分产权及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处分权及各种权利有偿转让给我所有,我给对方65万元元,但父亲后来反悔,现我只能赔偿对方65万元,不同意赔偿94.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老王与小王所签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现小王将老王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卖出后,理应按协议向老王支付房款。因小王卖房的行为得到了老王的追认。最后,法院根据双方所签协议依法判决小王向老王支付房款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