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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感染 医院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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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手术后出现感染,患者杨某将昌平中医院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并判决其赔偿杨某6万余元。

  杨某起诉称,2007年3月29日,她因双膝关节疼痛到北京市昌平区中医医院处住院,昌平中医院为她进行检查后建议行右侧全膝关节置换手术,并于2007年4月5日进行手术。4天后,杨某出院发现膝关节肿胀,复查时昌平中医院认为是正常情况。

  事过1年多后,杨某感觉疼痛难忍,因此她于2008年9月再次到昌平中医院处进行检查,确认为感染,须尽快取出关节假体。此后,杨某又分别在昌平中医院和人民医院进行了两次手术。杨某认为,昌平中医院的误诊、漏诊给她的身心造成了极大地痛苦,因此起诉要求昌平中医院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

  审理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认定昌平中医院在对杨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一中院根据杨某的损失以及提供的有效证据最终判决昌平中医院赔偿杨某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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