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区分有营业执照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不同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有营业执照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不同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涉及两类案件,一类是普通民事案件,一类是劳动争议案件,两类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通海法院对此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并分别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裁决。
一、普通民事案件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此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原、被告),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劳动者与取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有营业执照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原告起诉时,原告名称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若以业主为原告,经法庭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不变更,则裁定驳回起诉;有营业执照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作为被告被起诉时,被告名称仍然应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若原告列错被告,一般有两种方式处理:一是撤诉,并在仲裁15日期限内另行起诉;二是经法庭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不变更,以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