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外打工遇到老乡,本应互相帮助、互相体谅,但同乡人李某与胡某却因停错车发生争执,李某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000余元损失。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判决胡某赔偿李某2100元。
原告李某诉称,他与被告胡某系同乡。2011年6月,胡某到他上班的商店外,无故将他堵在商店中,并对他拳打脚踢,将他打成重伤。后家人将他送到医院诊治,故要求胡某赔偿他医药费、伙食费、营养费等共计3000余元。
胡某辩称,事发当天,他是去叫他叔叔干活,他叔叔在原告家隔壁。因为是晚上,他走错门了。他在外面按喇叭,被李某及其家人误认为是找人打架。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系同村村民,此前并无纠纷。现双方在京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理应平心静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问题。但双方均未能控制情绪,以致发生冲突,并有肢体接触。对纠纷的发生,原告亦负有部分责任,故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共计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