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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普民二(商)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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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普民二(商)初字第3号

  原告上海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并由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杜祎祎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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