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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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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连带责任是一项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也是较重的共同责任。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已成为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承担责任的重要方式。适用连带责任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不仅包括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还包括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做法,规定了十种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网络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7)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8)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有过错的,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9)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10)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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