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周等诉临沂市册山金融服务社存款合同案
(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1995)经初字第74号。
2 案由:存款合同案。
3 诉讼双方
原告诉讼代表人:刘凤周,男,1957年3月生,汉族,罗庄区册山镇南头村人,农民,住
本村。
原告诉讼代表人:刘桂营,男,1956年8月生,汉族,罗庄区册山镇南头村人,农民,住
本村。
委托代理人:王小丁,临沂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册山金融服务社。
法定代表人:赵晗,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学树,罗庄区册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马登标,男,1966年2月生,汉族,该服务社会计。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平;代理审判员:刘进峰、余勇。
6 审结时间:1995年7月10日。
(二)诉辩主张
1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
1989年7月8日期间,被告通过册山乡政府南头村民委员会动员,向原告等13人收储了人
民币95400元,约定月息为1.53%,储期二年。存款到期后,原告等持存单取款,被告以种
种借口拒不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义务,赔偿经济损失。
2 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
1989年册山乡政府为建化工厂,因资金不足,决定向各村筹集一部分资金,南头村委会决
定由本村车辆运输户承担化工厂集资23万元,规定只有交上1万元的车辆运输户才能到五
寺庄煤矿运煤。原告是在这种情况下,把款交到村企业会计处,由会计居跃山负责把款以村
委的名义交给化工厂会计马和平,用于建厂。册山乡党委、乡政府要求用基金会的存单,册
山金融服务社既没有收款,也没有出具存单,此行为是在册山乡政府的干预下,由化工厂所
为,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89年7月、8月份,原临沂市册山乡党委、
乡政府为建化工厂,因资金不足,决定从各村筹集部分资金,原告等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决定
由本村运输户共同集资,共筹得人币23万元,其中原告等13人将95400元,交给被告由原
临沂市册山乡信用合作基金会出具了存单。存单约定存款期限为二年,利率按每元每月15
厘3计息。存款到期后,原告等人持存单到被告处取款,被告以是化工厂集资款由化工厂使
用,因由化工厂负责偿还为由拒绝付款,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处要求予以兑现,被告均以上述
理由拒付。为此,原告等人于1995年3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按存单约定支付本金、利
息及规定的保值利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告1989年7月、8月期间向原告等13人出具的号码为0080253、0170695、0170647、0080276、
0170699、0170661、0170648、0170680、0170650、0170694、0170682、0170662、0170645、
0170697的14张城市信用社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
(四)判案理由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等13人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册山金融服务社储蓄
关系成立。储蓄存单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原告等13人持有的储蓄存单是合法有效的,不论
被告将存款用于何处,被告都应按存单约定的存款期限及利息履行义务,到期不能履行则应
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
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
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由于
储蓄关系是一种要式行为,储户将合法货币交给储蓄机构或储蓄机构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由
储蓄机构出具印鉴齐全的存折或存单给储户,就在储户与储蓄机构之间形成了储蓄法律关
系。
原告等13人持有被告出具的存单,即双方储蓄关系成立。既然储蓄关系成立,原告不需知
道被告将款用于何处,被告必须履行兑付义务。
(五)定案结论
原、被告之间储蓄关系成立。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
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第
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付给原告存款本金95400元,并自存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存单约定利率153%
支付利息。
2 被告自存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保值补贴率1227%支付保值利息。
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诉讼费6643元,由被告负担。
(六)解说
本案的关键是原、被告是否存在合法的储蓄关系。尽管被告是服从原临沂市册山乡党委、乡
政府的行政命令,出具了储蓄存单,但被告却忽视了一个不可回避的实际,即:向原告等13
人出具了储蓄存单。从法律上看,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储蓄关系,这种储蓄关系是受到法
律保护的。
至于被告将储户的资金用于何处,这对原、被告间储蓄关系并无任何影响。山东省临沂市河
东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