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某些人“赖账”的情况,而当因此诉诸法律时,“赖账”的人们便往往以“获赠”为借口,企图推脱返还的责任;而也有另外一部分人,因贪恋某人的美貌或其它而以金钱等物质俘获其芳心,一旦伊人离去便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伊人返还其此前付出的财物。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出现,小好律师甚感无奈和悲哀,首先该类事件是与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道德背道而驰的,不仅影响了社会风气,也对普通大众的心理造成了不可忽视的负担。
那么到底赠与与不当得利有何区别,会被无良分子如此利用呢?
赠与,是指赠与人(财产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通常价值较大的财产的赠与,都需要签订赠与合同以明确赠与的发生和完成,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小额赠与,却并未有签订书面文件的习惯,因此也容易出现当事人“不认账”的情形。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自己获利,相当与“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就目前的法律而言,不附条件的赠与是不需要返还的,但是不当得利却是需要返还的。
在没有任何借据等可直接证明法律关系的书面文件的情形下,法律也很难对赠与与不当得利进行区分,但是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更方面的因素,人际关系也回座位其中的一项予以考虑,而所涉财产的价值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
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案件中,更多的法官趋向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亦由其承担不能举证的责任。在一些情形中,这样的裁判并不公平,但是目前也没有更好的解决机制。
律师在此只能提醒当事人谨慎行事,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满足个人需求的同时兼顾社会道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