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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因素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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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因素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影响

例1 甲欲杀害其女友,故意破坏汽车刹车装置。女友驾车外出十五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五分钟后遇到山洪暴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下摔死。

例2 乙追杀情敌A,A狂奔逃跑。A的仇人丙早就想杀A,偶然见A慌不择路,在乙未赶到前,即向其开枪射击,致使A死亡。

例3 丁欲杀仇人B,在山崖边对其砍了数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丁以为其已死亡,遂离去。但B自己醒来后,刚迈出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刑法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而非充要条件。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而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介入因素”,常常是判断刑法因果关系不得不讨论的问题。因果关系中断的原因在于某先行行为(条件)在发生作用的过程中,因其他因素的介入,打破了预定的因果链。于是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又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发生某种结果的场合,如何确定先前的危害行为和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总体而言,介入因素包括三类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

一般而言,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冲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与先行行为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本身从属于先行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被切断而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判断分析,可以得知:

例1中介入因素(山洪暴发)属于自然事件,其出现是异常的、是独立于甲的杀人行为的,所以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例2中介入因素属于他人行为,即丙的枪杀行为,它的出现是异常的、独立于乙的追杀行为,其仅仅是偶然地利用了乙所造成的有利的杀人环境,是另一个独立的杀人行为,所以A死亡结果的发生和乙的追杀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例3中介入因素属于被害人自身行为,它的出现(B自己跌下山崖)是由于丁在山崖边对其实施重伤害并致使其不能正当活动而导致的,也就是说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的、是从属于丁砍杀这一先行行为的,故B的死亡结果与丁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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