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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人民医院与李清新、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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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安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新安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介曙光,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新,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安县石井乡潭上村西坡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

  法定代表人赵勇刚,院长。

  上诉人新安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清新、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一初字第4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无论从被上诉人住院治疗地或者起诉状被告排列顺序,均应由新安县人民法院受理,请求将本案移送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审原告李清新以新安县人民医院和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共同损害为由提起的诉讼,原审被告之一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在涧西区辖区,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新安县人民医院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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