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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议与开封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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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议(又名马王议、马梓淇),男,8岁。

  法定代理人马海宾,系王议之父。

  法定代理人王桂琴,系王议之母。

  委托代理人成瑞萍,开封市鼓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县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宋杰,院长。

  委托代理人弯亚飞,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议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县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监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议的法定代理人马海宾、王桂琴以及委托代理人成瑞萍;被上诉人妇幼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弯亚飞均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监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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