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杰,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滔河乡朱家沟村一组177号。现住温县现代出租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路琴,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县第二人民医院, 住所地:温县慈胜大街。
法定代表人程振超,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杰诉被告温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杰诉讼请求:要求判决被告温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2223.88元,精神慰抚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温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慰抚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9000元,款在2008年12月31日前履行。
二、双方纠纷自此了结,其它互不纠缠。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32.5元,原告韩杰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在协议书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