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6日上午,高某在绍兴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程考试时,因违反《浙江省自学告诉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将通讯工具小灵通携带进入考场,并让小灵通一直处于开机状态,直到开考约一个小时左右,小灵通铃声响起被监考人员发现后,高某才将小灵通交给监考人员。省自考办根据上述事实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第4项、第9条的有关规定,于2005年2月3日作出了《违规处理决定书》,决定取消高某该次考试各科成绩。高某对此不服,遂向浙江省教育厅复核。2005年4月8日,浙江省教育厅作出《复核决定书》,维持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书》。
2005年6月8日,高某以其不存在作弊的动机和目的,也没有“使用”通讯工具为由认为浙江省教育厅作出的《复核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依法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省教育厅作出的《复核决定书》,恢复其当次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
该案是2004年5月19日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施行)以来,首例因考试违规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庭审焦点
1.在适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时,是否要考虑其主观因素?
2.高某的小灵通没有存储功能,只是铃声响起没有接听,是否是使用通讯设备的行为?
3.收到复核申请是否与就是受理复核申请?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告的复核决定。双方都未上诉,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