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1.3亩的土地承包合同,但是被告任某侵占并使用了合同中约定的1.3亩土地,拒不交给原告耕种,张某因此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任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0)任民初字第XX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任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承包的1.3亩土地,并拆除该地块上的设施,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