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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存折后调包得赃款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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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0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韦某兄弟、蓝某来到湘东伺机作案,三人见被害人熊某从萍钢建设银行出来跟踪上去,韦某(弟)故意在被害人熊某跟前丢下一包“钱”(用信封包着的一沓纸),韦某(兄)上前捡起并声称要与被害人熊某分钱,随后将被害人熊某带至一个偏僻的楼梯间,这时被告人韦某(弟)追上来问韦某(兄)和熊某两人是否捡到了钱,二人都拿出各自口袋里的东西证明时,韦某(弟)看到被害人熊某手持一本银行存折时,便要求熊某拿出存折去银行查看自己掉“钱”是否被存在这存折里面,熊某为证明自己的清白便将存折交给韦某(弟)打算一同前去银行查看,期间被告人韦某(弟)通过询问、套话被害人熊某得知存折未设密码,便乘被害人熊某不注意时调包存折后归还被害人熊某,随即借口要和被告人韦某(兄)要去公安局对质逃离现场。事后,被害人熊某才得知自己存折里16000元人民币被取走。

  【分歧】

  骗取存折后调包得赃款如何定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他人拿出财物后,乘他人不备,采用调包的手段,秘密窃取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评析】

  笔者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第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这种处分行为是在所谓“认识”的前提下作出的,外形上给人的印象似乎是被害人“自愿”的。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手段是“骗”,只有被害人因受骗而产生“自愿”处分财产的意思与行为,才是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本案中,熊某将存折交给韦某(弟)手中的行为并不能理解为“自愿”处分财产,他真实意思是为证明自己没拾得韦某(弟)的财物,将自己存折给韦某(弟)查看一下。

  第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盗窃罪的本质在于秘密窃取,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被害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手段是“窃”。被害人没有将财物处分给行为人的意思和行为。本案中,韦某(弟)拿到熊某存折后,乘熊某不注意,采取调包的手段,实为秘密窃取,被害人熊某也是再查询存折里的钱被取出后才知道先前存折被调换。

  最后,认定行为人犯何罪,主要是看行为人在取得财产时的手段是什么行为。虽然本案中被告人通过“丢钱、寻钱”的事作为骗局,并以核实被害人是否捡到钱的幌子查看被害人的存折,但这先前一系列“骗”行为仅仅为后面“窃”做准备,被告人获取财物的手段关键在于调包存折,这调包行为恰恰实际上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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