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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尚未办过户 拒赔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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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1997年11月25日,王某将其购买的一辆奥拓轿车向中保财产某市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共计14万元,保险期限一年。1998年2月28日,王某以12万元的价格将车私自转卖给冯某(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和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8年3月6日,冯某所雇请的驾驶员邱某在营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邱某当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案发后,王某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被保险人私自转卖标的,已经丧失保险利益”为由拒赔。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乍一看,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相当充分,似乎王某败诉已定。但深入分析,其实别有洞天。本案的核心在于王某私自转卖标的未过户,是否已经丧失保险利益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上的转卖不同于我们俗称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法律意义上的转卖不仅是买方占有,而且要转移出售标的的所有权。对于一般财产、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依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而对于一些特定物,除有双方当事人确定外,尚需办理法定的必经手续——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间才是货物所有权发生真正转移的时间。这些特定物包括房屋、船舶、汽车、飞机等。因此,所谓汽车“转卖”,在未办理完过户手续前汽车所有权未发生实质性转移,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转卖。

  本案中,保险公司作出的拒赔理由是《保险法》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3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实现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然而,《保险法》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均未对“转卖”加以定义。既然如此,根据法律解释的原则,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于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于普通法。《保险法》是特别法,依据《民法通则》来解释“转卖”,即未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关系不成立。这就意味着王某对未过户的转卖车辆仍有所有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结论】

  保险公司应按合同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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