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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判决离婚 诉求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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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王女士与陈先生1995年8月登记结婚, 2005年10月有了一个女儿,一直随王女士及其父母生活。2007年,王女士外出打工,陈先生和一婚外异性在小区房屋里,公然同居。2008年底王女士返回原籍后,陈先生的行为毫无收敛。2009年2月的一天,陈先生和那婚外异性的小区房屋里风流快活时,被王女士发现,为此双方矛盾激化,陈先生搬到外面居住,王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用;3、双方所有的××小区的房屋判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予被告适当的经济补偿。

  接受委托后,律师主要从两个方面收集证据,一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律师调取了三位证人证言并申请其中一位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在王女士外出打工期间,陈先生和一姓李的女人,在原、被告所有的小区房屋里公然同居长达一年之久,在王女士回原籍后,陈先生的行为毫无收敛。二是女儿××应当随原告王女士生活的证据;律师调取了幼儿园出具的证明,也收集了相关的证人证言,说明女儿××从出生之日到法庭调查之时一直随原告父母生活,原告父母有能力并且愿意帮助原告照顾孙女,以此说明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在此基础上,律师发表了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指出被告方是过错方,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小区的房屋应当判归原告为宜,由原告给予被告适当的补偿。

  在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被告也没有太多的抵赖,但被告有点耍赖的样子,表示不想离婚,如果要离婚,希望原告净身出户。

  法院在调解未果情况下,依法做出了判决,完全支付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次判决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房子归原告所有。

  【律师感言】

  常有人谈及,起诉离婚,法院不会一次判决离婚;但律师认为,只要证据充分,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甚至在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采用适当的诉讼策略,通过调解方式,也可能达到对自己有利的结果。无论是离婚问题、还是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诉讼策略和当事人的心态往往是决定诉讼结果的关键。

  【相关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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