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纠纷 >> 文章正文
夫妇起诉医院绝育手术失败,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樊某某姚某某与河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郑民一终字第301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

    上诉人樊某某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 金民一初字第3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樊某某姚某某系夫妻关系,生育有一子一女。原告樊某某1999713日在被告处做男扎手术。200971日,原告妻子姚某某因右侧输卵管妊娠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支出住院费14219元,支出门诊费用1463.3元。出院诊断为:1、右侧输卵管妊娠。2、失血性休克。3、肺结核。2009811日原告樊某某在被告处做精液形态检验,正常形态精子2383%,非正常形态精子76.17%,基本正常。人民卫生出版社的《男科学》记载,输精管自然再通80%发生在术后3个月内,90%发生在术后9个月内,有晚至17年再通的报道。再通的发生常继发于输精管切除部位精子肉芽肿的形成。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樊某某1999年在被告处行男扎术,绝育手术后的十年间,原告樊某某均未恢复正常的生育能力,说明被告的手术是有效的。根据医学文献,输精管有自然再通的可能,2009811日原告樊某某在被告处做精液形态检验基本正常,并不能说明被告的手术失败,其妻姚某某怀孕也不能认定是被告的过错所致。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樊某某姚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6元,有原告樊某某姚某某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樊某某姚某某不服,以被上诉人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结扎后自然复通的机率系当时医疗水平无法预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樊某某1999年在被上诉人处行男扎术,绝育手术后的十年间,上诉人樊某某均未恢复正常的生育能力,说明被上诉人的手术是有效的。上诉人上诉称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被上诉人应履行术后告知义务,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佐证,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6元,由上诉人樊某某姚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欧阳梅

     代理审判员  石卫华

     代理审判员  李润武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红玉(代)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办理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许霆案一审判决书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