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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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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一、概念释义

  1、借条:民间借贷关系凭证,其基础法律关系就是民间借贷。通俗地说,就是向人借钱,给人出具的借款凭证。

      2、欠条: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权凭证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其基础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例如,借款无能力还可以出具欠条,无能力支付货款也可以出具欠条,拖欠劳务费可以出具欠条,分割共有财产时无能力给付现金也可以出具欠条,赌钱输后也可打欠条,闹到法院后,就是打了欠条也是白打,因为法律不保护等等。总之,欠条可以产生于任何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法律关系中。

      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它是保护权利人权利与保护社会交易次序两方面的平衡。

二、借条的诉讼时效

       出具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一般应当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实际履行情况和出具欠条的情形来确定。根据[法复(1994)35号》、[2005]民二他字第35号两个解释可以看出,如何确定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如下角度对欠条进行分析,以明确如何适用解释,如何确定诉讼时效。
      1、首先查明出具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合法有效,依据基础法律关系确定适用的诉讼时效。

      2、其次要查明基础法律关系实际履行情况,是在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出具的欠条,分析欠条的基础关系是否有明确履行期限,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或届满后出具的欠条对于确定履行期限问题,不能拘泥理解为合同约定,还应该分析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的问题。

   如果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情形下出具欠条,欠条是双方经济往来的结算凭据,出具欠条的事实表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的次日起起算

   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已经知道、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了,应该尽快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长久不主张权利,失效长久不起算,对交易秩序是不利的;另外,诉讼时效是法定的,即使打欠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权利人仍要在诉讼时效内随时有权主张。不能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权利人就不受一般诉讼时效的约束,进而可以适用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在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的情形下出具欠条,此时债权人尚不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故诉讼时效尚未起算,更谈不上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了

   如果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双方无约定及法律无规定),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处理,诉讼时效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者清偿债务并给予对方合理准备期限届满后起算,以更好地保护储权人的利益。

         三、正确适用解释——以“工程款欠条”为例
   1、案情简述。2000年,乙承包施工甲的工程,该工程于2003年竣工验收,双方于2003年3月18日完成结算,确认甲欠乙工程款1000万元;2005年2月4日,甲向乙出具欠条,记载“甲欠乙工程款300万元”;2007年4月5日,乙就该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依据欠条支付工程款。
   2、分析。根据上述案情,经分析,本案欠条的基础关系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没有异议,关键在于确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即付款期限问题。然而,由于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的证明,那么是否就应该认定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呢?当然不能。我们注意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付款时间包括:已交付的工程交付之日、未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因此,付款期限可以认定为结算之日。
   3、结论。由上述分析,鉴于该纠纷欠条的基础关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付款期限为结算之日,即2003年3月18日,因而该欠条属于当事人双方有履行期限的情形,应适用《法复[1994]3号》,认定欠条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乙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5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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