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借条笔迹鉴定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有如下特点:当事人之间关系密切,借款证据不齐全;原告提供借条这份唯一证据,然后对借款事实的成立进行解释;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并陈述自己不可能向原告借款或原告无款可借的间接证据。
目前针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署有被告的名字,并能证明钱款已经支付给被告,客观上已经达到证明标准,原告完成了举证义务。被告否认签名,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应由被告申请笔迹鉴定,并先行垫付鉴定费。若原被告双方均不愿申请鉴定,应由被告承担败诉后果。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负有证明借条为真的举证责任,签名乃认定借条真伪的重要因素,原告的举证尚未达到证明标准,应继续举证。因此,原告应申请笔迹鉴定,并先行垫付鉴定费。若原被告双方均不愿申请,则由原告承担败诉的后果。
在上海各区基础法院的审判实务中,有法官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被告“关于借条不是自己所写”的答辩究竟是一种事实主张,还是一种抗辩理由?这决定了由谁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如果被告答辩是事实主张,那么他就负有证明自己主张事实成立的证明责任,应当申请笔迹鉴定。在其拒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如果认可其答辩是辩解理由,那么被告无需再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不承担举证责任。
辩解理由是基于原告提出的事实基础,对双方的关系予以否定,或者,从自己的角度,对于作为诉讼基础的事实情况提出一个不同于原告陈述的解释,但其前提是建立在认可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基础本身。
在证据理论上待证事实有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之分,有观点认为,由于被告主张的“借条非其所写”是消极事实,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否定不需要证明这个传统的观念应该有所更改,一直以来,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未发生的不能够直接予以证明,所以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此类案件中,被告要证明借条非其所写并不困难,其只要申请司法鉴定即可。相反,原告要证明借条确系被告所写则难度较大,因为鉴定的对象是被告,所以其需要得到被告的配合。
如果鉴定结论为“无法判断借条是否为被告所写”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由谁承担败诉责任?
该鉴定结论可以理解为:即不能认定借条不是被告所写,也不能认定借条是被告所写。这样一来,被告申请鉴定的结论的证明力已经足以使原告提供借条所证明的本案要件事实发生动摇,或者说使审理案件的法官对待证事实已经形成的心证产生怀疑,原告证据的信任度降为50%,连优势证据的标准都没有达到,因此,被告已经完成了其在本案中的举证责任,而原告则因为借条的证明力发生瑕疵导致不能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而承担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