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费函[2006]15号 2006年2月20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03年,省物价局、司法厅修订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试行)》,该标准执行两年来,对规范律师机构收费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决定在国家出台新的律师服务收费办法以前,该收费标准(见附件)延期执行一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各律师事务所须到指定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试行)》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试行)
一、办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元-5000/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涉及财产的标的额,按不高于下列比例(标准)分段累进计算收取费用: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000元以下 1000元
10001至100000元以下 4%
100001至500000元部分 3%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2%
1000001元至10000000元 1%
10000001元以上 0.5%
二、办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察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50-600元/次;代理申诉和控告,300-1000元/件;申请取保候审,600元/件;
2、起诉阶段:500-3000元/件;
3、一审案件:1000-6000元/件;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1000元-6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四、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种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五、办理仲裁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规定执行。
六、担任法律顾问
七、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八、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件。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九、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办理的上述各类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十、上述各项收费标准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涉及仲裁的案件,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执行案件,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收费标准之上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