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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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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案

    被告人刘某,系兖州新兖镇人,于2006年4月14日21时10分,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顺兖州市南外环路由东向西行使,在太阳岛东侧逆行时,与受害人朱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两车损坏,受害人受伤后经抢救于次日7时15分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负全部责任。兖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受害人65422.48元,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时委托李良律师为其辩护,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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